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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

时间:[2013-04-22]  来源:

第一条 为了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(以下简称基建档案)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,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》及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学院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基建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、决策到建成投产(使用)的全过程中形成的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,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、调研、可行性研究、评估、决策、计划、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调试、生产准备、竣工、试生产(使用)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、图纸、图表、计算材料、声像、电子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。

第三条 基建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,是我院及国家的宝贵财富,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确保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、安全,保障生产(使用)管理、维护、改扩建的需要。

第四条 学院综合档案室会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、检查和指导基建档案工作。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、合同时,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、费用、质量、保管条件、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。

第五条 学院综合档案室会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、监督和检查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、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。基建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。项目申请立项时,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、整理、审查工作;项目竣工验收时,完成前期工作和设计、施工、监理技术资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;工程决算审核审计完毕时,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。

第六条 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综合档案室的人员参加。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综合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,签署意见。

第七条 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,学院基建管理部门、工程总承包单位、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、勘察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整理、归档和保管工作。属于学院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,上述单位应按时整理,并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。

第八条 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,一套(原件)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保管,另一套交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存档。重点建设工程档案,一套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保管,一套(原件)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(室)。

第九条 基建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具体参照《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归档范围》执行。

    第十条 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执行,由党政事务部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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